某日,奶奶带着孙子到位于四川绵阳园艺山的人工湖玩耍。突然,一只狗挣脱牵狗绳,从10米外冲了过来。奶奶还没来得及抱起孙子,狗就将孩子扑倒在地,开始撕咬。牵狗的女子第一时间赶过来处理,但狗一直不松口,直到孩子的爷爷赶到,用一根钢管撬开狗的嘴巴。
据家属了解,咬人的狗是一只罗威纳犬,属于烈性犬。牵狗的女子是宠物店的,狗主人随后赶到医院,表示全力配合医治。目前,警方正在调查处理。
媒体记者查询发现,《绵阳市重点管理区禁养犬目录(征求意见稿)》中,禁养犬目录共计29种(类),罗威纳犬就在其中。
宠物伤人类案件,在《民法典》中一般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如果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
此时,具体怎样确定责任承担,应该从饲养人的主观过错性,所饲养犬只是否符合当地强制性规定等方面考虑。《民法典》第1246条和1247条分别针对未采取安全措施的动物伤人和危险动物伤人做了不同规定,而对于危险动物的界定,1247条中仅规定“禁止饲养的烈性犬”,对于具体哪些犬只属于禁止饲养的范围,仍需要通过各地具体的管理规定进行确定。
本案中所涉及的罗威纳犬属于当地禁养犬,但案件发生时该规定还未实施,则不能适用该条确定侵权责任,但这并不意味着饲养人可以逃避侵权责任,在《民法典》1246条中要求饲养人应对饲养动物采取安全措施,这里要求的安全措施,应该结合犬只大小、伤害可能性等各个方面来看。
本案中可以看到,相较于小型犬,大型犬在发生伤人事件时,更难控制,简单的牵引绳不足以规避其伤人的可能性,那么饲养人就应当具有更高的注意义务,简单的牵绳已然不能防止犬只伤人,还应当采取为犬嘴戴套等更全面的方式,因而在这种情况下,饲养人的牵绳行为不能认定为其已经采取安全措施,应当承担侵权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