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李某牵绳遛狗经过城南某小区大门口,碰见熟悉的朋友原告黄某怀抱年幼的孩子,李某立即提示狗之前咬过人,不要摸,黄某为逗孩子开心,仍执意摸狗后被狗咬伤。事后李某便陪同黄某前往医院清洗伤口、接种狂犬疫苗,共花费近三千元。双方经多方协商均未得到解决,黄某便诉至弋阳县人民法院。
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本案中,李某牵绳出门遛狗(已领养犬证)经小区大门,有一定人流量的场所,在知晓其饲养的狗曾咬伤过他人情况下,对前来聊天的黄某只言语提醒,未尽到审慎地注意义务,亦未及时制止原告的摸狗行为导致黄某受伤,其对黄某受伤有一定的责任;黄某,其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明知狗已咬伤过他人情况下,并经李某当场提醒不能摸狗,为逗幼童开心仍执意摸狗,后被狗咬伤,其自身存在重大过错,综上酌定判决李某承担40%的赔偿责任。
宣判后,法官积极做原被告思想工作,双方均认识到自身的错误。弋阳县人民法院判决李某向黄某赔偿治疗费用1726元。判决生效后李某立即向黄某支付了医疗费,黄某出具了收条,双方握手言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