遛狗时发生伤人事件屡见不鲜,但是狗吓人,导致人受伤,到底该由谁担责呢?近日,韶关浈江法院审结一起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案件。
2022年6月的一天下午,原告张某某在小区内散步,行至被告罗某某家门口时,其饲养的两只狗突然从铁门窜出,并直接扑向张某某,一直对张某某做出龇牙、吠叫、扑咬等危险动作。张某某受到惊吓,摔倒在地导致左手受伤。罗某某听到张某某的呼救声后,随即出门制止了两只狗的侵害行为,并与邻居一起将张某某送医治疗。
经诊断,张某某左侧尺骨以及桡骨下段粉碎性骨折,左腕掌部软组织挫伤。
事发后,双方当事人针对医疗费、护理费等费用产生纠纷,张某某遂将罗某某诉至浈江法院。
庭审中,双方当事人对案件事实均无异议。为切实化解双方矛盾,承办法官耐心释法,向被告讲解饲养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相关法律法规,告知被告饲养动物应依法依规,做合格的动物饲养人和管理人。同时建议双方在发生纠纷后应本着友好协商、互谅互让的原则化解纠纷。经过法官耐心的释法明理,双方的心结也慢慢打开,在核算完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伤残赔偿金等各项费用后,双方达成调解协议。根据协议约定,被告罗某某向原告张某某赔偿各项损失费用33000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及鉴定费。至此,该起矛盾纠纷圆满化解。
法官提醒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五条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饲养人或管理人在饲养宠物过程中应加强对宠物的管理,严加防范,避免动物私自外出,外出时采取牵狗绳等安全措施,文明养宠。否则,当宠物致人损害后果发生时,饲养人或管理人将依法承担侵权损害赔偿责任。
来源:南方Plus客户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