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原告杜某父母带着杜某的比熊宠物犬经过峨眉山市某村组村道,在进入被告赵某一家用围网围住的草莓园大棚中的田坎小道时,杜某的宠物犬与赵某家所饲养的德国牧羊犬发生撕咬,导致杜某的宠物犬死亡。
事发时,双方均没有对自己的犬只采取栓绳等防护措施。事发后,杜某父亲向派出所报案,派出所民警组织双方调解,后调解不成,原告杜某遂诉至法院,要求被告方赔偿财产损失21287.11元及精神抚慰金3000元。
峨眉山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系自家狗的实际饲养人和管理人,其未在犬只所在区域附近设置禁止入内、内有烈犬等提示标志,且对原告杜某父母携带犬只进入围网区域内未尽到防范义务,也未对自家犬只采取进一步的防护措施。被告所饲养的犬只将原告的犬只咬死,侵犯了原告的财产权益,应当赔偿相应损失。但同时,因被告家的犬只放置在自家管理的草莓园内,并在周围设置了围网,属于采取了一定安全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