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董某正在地里弯腰用镰刀割庄稼时,被葛某、璋某饲养的一只大型犬撞击到左腿,导致董某摔倒受伤,经诊断董某左胫骨骨折、左膝韧带损伤。董某遂诉至法院,请求葛某、璋某赔偿医疗费。
法院认为,葛某、璋某饲养的狗造成董某受伤,构成侵权,应当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且案涉侵权不存在法定免责情形,遂依法判决支持董某的诉讼请求。
案例价值:“博学于文,约之以礼。”公民享有养犬的自由,宠物犬可以给人带来情感慰藉,但权力与义务是相对的,在享有自由的同时也应当依法对所养犬只尽到管理、看护等义务,不能让左邻右舍、无辜群众随时面临被撞倒、咬伤的危险,这是每个养犬人都应当具备的道德素质和文明修养。
文明养犬,不仅事关个人,更关系到他人的生命健康安全和社会和谐稳定。本案判决在维护被侵权人合法权益的同时,也让不文明养犬的侵权人付出应负的代价,给“肆养”宠物系上一条“法律之绳”,引导广大“饲养员”树立依法、科学、文明饲养宠物的思想自觉和行为自觉,避免人狗对立、毒狗伤人、恶犬咬人等恶性事件再次发生,共同构建和谐稳定、安全文明的社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