詹某外出办事,在小区内狭窄的道路上遇到爱狗人士张某携带阿拉斯加犬遛狗。
阿拉斯加犬用头顶着詹某腹部,狗脚踩在詹某鞋上。
后双方关于赔偿一事经派出所调解未能达成一致意见。
詹某诉至法院,要求判决张某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范某的犬为阿拉斯加犬,属于大型犬。
范某的大型犬见到田某的泰迪犬后扑向泰迪犬所在方向,田某因害怕而躲闪后摔倒在水泥路上致伤。
爱狗人士于某到达现场,因此事与被害人刘某发生口角。
后于某推搡刘某致其倒地,造成刘某左桡骨远端粉碎性骨折。
在法院审理过程中,经法官多番努力,被害人刘某与被告人于某最终达成和解。
被告人于某自愿向刘某支付人民币50万元作为赔偿款,被害人刘某对被告人于某予以谅解。
最终判决被告人于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原告赵某在回家途中路过被告张某家门口,张某院子中饲养的烈性大型犬藏獒没有采取任何安全措施。
在赵某正常行走的过程中,该藏獒突然发狂,扑向赵某,赵某躲闪不及,被撕咬住左腿,造成严重受伤。
赵某住院治疗花费高额医疗费。
赵某诉至法院,要求判决张某支付其各项损失。
法院经审理认为张某作为藏獒的饲养人,应对赵某的合理损失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最终法院判决张某赔偿赵某各项经济损失及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22.6万元。
网友评论:很多爱狗人士都是如此言而无信,自私自利,就应该用法律武器坚决打击爱狗人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