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在养狗成为了都市生活的一种常态,到了傍晚,无论是公园还是大街小巷中,经常都能看见有人牵着自己爱犬遛弯,但狗虽然是人类最好的朋友,但它的温顺与忠诚只局限于对自己的主人,如果控制不当,就有可能对他人造成伤害。
最近湖南长沙就发生过一起宠物狗伤人事件。李女士养了一条边牧当宠物,这天她在广场上遛狗,这时人还比较少,于是李女士就将边牧身上的狗绳解开,想让它自己活动会儿,解开绳子后,边牧像脱缰的野马一样跑了出去。
但没过一会儿,远处就传来了边牧的吠叫声,李女士循声赶去,发现自己边牧正凶狠地看着一位牵着条小狗的女士,眼看着边牧就要扑上去,李女士连忙上去阻止,但却晚了一步,边牧一口咬在了那位女士的手上。
被咬的是住在附近的胡女士,这天他在广场上遛狗,但李女士养的边牧看见胡女士的狗后凶性大发,而李女士又正好给它解开了绳子,于是便有了刚刚的那一幕。胡女士被咬后,李女士马上陪着她到了医院检查,并且表示愿意赔偿胡女士的损失。
可到了第二天,李女士就改口了,称不是自己家的狗咬了胡女士,拒绝赔偿李女士的医药费。于是胡女士就一纸诉状将李女士告上了法庭,胡女士认为李女士遛狗时没有牵狗绳,导致自己的人身权利受到侵害,请求法院帮助调解,并向李女士索赔。
根据《长沙养犬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出行规范,携犬外出必须用犬绳牵领犬只。犬只体重不满20千克的,应当用长度为2米以下的犬绳;犬只体重20千克以上的,应当用长度为1.5米以下的犬绳,并为犬只佩戴嘴套。
而李女士的边牧咬到胡女士时身上并没有狗绳,而且边牧属于体重20千克以上的大型犬,当时李女士也没有为自家的狗佩戴嘴套,所以李女士的行为是违反规定的。
又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六条规定:违反管理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造成的,可以减轻责任。
所以李女士违反管理规定,导致胡女士的手被其养的狗咬伤,作为狗的主人,李女士依法需要对这一侵权行为负责,而且当时胡女士并未对李女士的狗有挑衅、刺激、伤害等行为,所以造成的后果应该全部由李女士承担。
但李女士却一口咬定不是自己的狗咬伤了胡女士,而是其他人的狗所为。于是胡女士找来了现场的目击证人,经过证人证实,的确是李女士的狗咬伤了胡女士。但这时李女士又改口了,称当天并不是自己牵着狗去了公园,而是自己的母亲。
她说因为母亲年纪大了,不知道遛狗还有这么多规定,不知道遛狗时不能解开狗身上的绳子,而且她承认解开狗绳是违反规定的行为,自己愿意赔偿医药费给胡女士,但对于胡女士要求的其他赔偿,她拒绝支付。
但根据《民法典》,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胡女士被狗咬后,虽然及时得到了治疗,但还是对她的生活和工作造成了很大的影响,所以胡女士向李女士索赔医药费之外的费用是合理合法的。
最后经过协商,李女士同意除医药费外赔偿李女士500元。其实关于各类民事纠纷,《民法典》中都有着详细的规定,在自身权益受到损害时,只要严格依照《民法典》办事,就一定可以维护好自身的合法权益。
那么城市养狗都有哪些相关规定?每个城市对于犬类的管理都是非常严格的,而且每个城市对于养狗的规定都会有所不同,但都是大同小异,首先,类似藏獒、比特犬、高加索等大型或烈性犬类是禁止无证饲养的,因为这些犬类要么体型巨大,要么性格暴躁,不易控制,对于人民的安全来说是一个潜在的隐患。
第二,在严格管理区内养犬必须符合以下规定:养犬人为本市户籍人口或者具有居住本地的合法证明;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具有固定的住所;犬只未列入禁养名录;取得犬只免疫证明;饲养导盲犬、扶助犬的应当提供相关证明;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获得养犬资格且办理好相关手续后,养犬人就有义务管理好所养犬只,例如学校、商场、医院等一些特殊的公共场所是严禁携带宠物入内的,而且在养犬时要做到文明养犬、道德养犬。
同时相关部门也要严格按照所在地区的《犬类管理办法》规定的职责严格把关好养犬相关的各个环节,严禁出现违反规定的行为,如公安部门对于养犬有监督和执法权力,管理部门则是负责管理犬类的登记等相关手续,防疫部门也要做好相关的防疫工作等。
最后,虽然人与狗是主人与宠物的关系,但在生物学上狗也是一个完整且有生命的个体,因此任何虐待犬类、非法贩卖犬类等行为都是严令禁止的,所以养犬时要抱有善待犬类的心,而不是出于虐待等违背道德的行为去养犬。